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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劳务税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只能向境...
1、法律对于涉外劳务税收有以下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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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个人所得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涉外人员个人所得税义务如下:(一)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没有住所在国内居住一年以上的个人,来自中国国境内和税其中,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来自中国海外的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只有中国国内机关或个人支付的部分才能支付个人所得税的居住5年以上的个人,从第6年开始,应该向中国海外的所有收入支付个人所得税。(二)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国内没有住所,没有住所,在国内居住不到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国内获得的收入按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指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和非居民的法律意义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和某个特定时期的居住地。学习、工作、探亲、旅行等在中国海外居住的,其原因消除后,必须返回中国国内居住的个人,中国是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在国内居住一年是指在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中国居住365天。临时离境的一个纳税年度一次不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的离境),不扣除日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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