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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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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外收养的法律规定,我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我国法律要求:除应当符合中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的有关收养法。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涉外收养所适用的法律除了1992年4月1日实施、1998年11月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还有民政部于1999年5月25日颁布实施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
涉外离婚律师,是指专门从事涉外离婚诉讼代理、涉外协议离婚等法律事务的律师。涉外离婚律师的工作重心主要以收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夫妻共有财产状况、子女抚养情况等证据。在庭审时,涉外离婚律师不一定都要和当事人一同出庭,对于开庭时一方或双方在国外,无法回国出庭参与诉讼的离婚案件,国外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认证的方式办理委托律师代理的特别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交予案件承办法院,代理律师即可以一人出庭应诉。 涉外离婚律师的服务涉及涉外结婚、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遗产继承等问题的处理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由于委托涉外离婚律师办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中有一部分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这对涉外离婚律师来说,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还要有一定外语口语水平,便于同这部分外籍或无国籍当事人很好的交流,为做好涉外离婚代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作为一名专业的涉外离婚律师在整个代理过程中,应把案件代理和当事人的心理疏导结合在一起去处理,尽可能的去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怨恨,充分展示中国涉外离婚律师的风采。
涉外收养的法律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时间:2004-08-0708:58:19 编辑同志: 我朋友王先生是美籍华人,有两个可爱的孩子。但他和妻子都想收养一名中国社会福利院的孤儿,请问:他们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刘斯理 刘斯理先生: 我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第8条第2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21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因此你朋友王先生夫妇要收养中国儿童,首先应回美国取得上述证件,并与社会福利院订立书面协议,然后带着各项证明及协议到民政部门登记,并在公证部门办理收养公证。(E) 新乡市红旗区法院裴梅玲李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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