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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是同一人合同从法律上来讲是无效的。合同关系或债的关系的主体是对立的双方,当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由此导致权利义...
(1)担保法第84条第1款、第2款规定采取“牵连关系”说[被物权法修改]:认定标准是留置物与债权来自于同一特定的合同关系。 (2)担保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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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只能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对债务人的公司股权进行强制执行,而不能强制执行这个公司的财产。因为根据公司法,出资人出资成立公司以后,所有出资在法律上已经成为公司法人的财产,而非出资人的财产,出资人享有的只是股权。具体是这样的,对债务人的股权进行强制执行,只能对这部分股份进行强制转让,根据公司法,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购买这些股份之后,债权人对这部分股份变卖所得进行受偿。如果其他股东不购买的,这部分股份可以变卖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债权人以变卖所得受偿,或者直接用股权对债权人清偿,债权人成为公司的股东。以上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可以公开转让,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除此之外强制执行的方法与有限公司一样。
1、民法典没有规定债务人和保证人不能是同一人。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债务人和保证人可以是同一人。 2、在实践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情况很少,但是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权利(股权等)为自己的债务设立抵押、质押保证的情况很多。
债权债务是同一人合同从法律上来讲是无效的。合同关系或债的关系的主体是对立的双方,当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由此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时,称为混同。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无须任何意思表示,所以混同为法律事件,是债消灭的独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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