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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公民有如实向有关部门实事求是的陈述自己所知晓的案件事实的义务,既然你已经为两方做了证人,那么可以说你的证言起码有一方的是...
证人证言作假。如果虚假部分对案件判决没有影响,则该部分证言无效,但不能相应定罪其虚假证言;如果对案件有重要影响,应区分其主观意图。证人故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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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证人对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证人始终是案件的第三者,证人证言永远不等同于当事人的承认。因此,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有限的,而且这有限的效力也要经过法官的认证,达到内心确信,才能成立,证人在作证时,其证言往往包含一些假性事实,即一些猜测,推断或评价性的东西。法官在判断证人证言时,要将证人证言中的假性事实予以抛弃,保证案件的客观情况,才能予以慎重定案。笔者认为,判断证人证言时要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要认真审查证人的资格。其次,审查证言内容,从证人证言的不可替代性、客观性、关联性方面予以审查,对证言中的主观分析部分、无关部分、虚假成分予以舍弃。第三,审查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对证人自身的品德、智力状况、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进行综合判断。第四,审查证人是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对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判断也存在一定困难。一般情况下,如果以单一证据来评断,书证的证明效力要稍高于证人证言。因为书证能客观真实反映民事行为发生时民事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般而言。如果只有证人证言,而没有其他的证据来做更有力的辅助说明的话。那么是不可以进行定案的,因为如果只有一个人的证人证言,那么这样定案是不公平的,也没有说服力,所以一般警方是不会这样就进行定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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