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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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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如: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名称为上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为上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分公司。(2)分支机构主营业务如与隶属企业主营业务不一致,其分支机构名称必须明确行业特点。如:隶属企业名称为上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而分支机构主营业务为技术开发,分支机构名称为上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分公司。(3)分支机构名称可以单独有字号。如:上海东南西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隶属企业字号为东南西北;分支机构名称为上海东南西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通顺分公司,通顺为分支机构字号。(4)隶属企业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名称,其分支机构名称冠以同级行政区划,如:隶属企业名称为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其分支机构名称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公司名称注册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且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2、申请注册的公司名称只能有一个,且不得与其他企业注册名称相同等其他规定。
答:两个以上出资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准。属于同一天申请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准。属于同一天受理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的登记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机关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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