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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的决议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
公司分立的决议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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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的决议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会的职权之一就是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都属于公司财产的合并或者分割的重大事项,因此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或者说是由公司的所有者共同作出决定,并且由于其重要性而规定采取特别决议的方式,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立、合并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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