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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要审查银行同意什么事项

2021-10-27
一、汇票是否是统一印刷的证明书,票据是否真实,提示支付期限是否超过。二、汇票和解完成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与记载内容是否一致。三、是否转让背书,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仅指被背书人直接前手)的签字是否真实,背书人是否确实是本部门或本人。四、票据要注明事项是否齐全,票据金额、票据日期、收款人姓名是否变更,其他记录事项的变更是否由原记录人签字证明。五、票据的记载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票据金额、票据日期的填写是否确定、是否正确、是否用压力机印刷小写金额、小写金额是否符合大写票据金额、票据银行的签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票据专用印鉴和许可经营者印鉴。六、票据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票据金额内。七、票据是否在规定范围内转让,背书是否连续,签字是否符合规定,背书是否使用粘合单,是否按规定在粘合处签字。

相关法规

《票据法》 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八条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二十九条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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