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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首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若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我国迄今为止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关系最为直接的法律规定一般认为,该条规定确立了当事人选择补救手段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一般原则,行政复议前置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系的例外的模式以上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各地公务接待标准不同,详见当地《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辖区边界组织迎接活动,不得跨地区迎接,不得张贴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接,不得铺设迎接地毯;在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接。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允许多人层层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开展。安排外出调查的,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要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酒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应当返还本单位凭证报销,与会人员的住宿费应当按照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安排普通套房。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房屋,不得额外发放洗漱用品。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自行用餐。由于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10人以内的接待对象,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成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饮料,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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