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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补贴新规定

2021-10-28
退伍军人补贴:1。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计算。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超过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一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算。以当年标准为准。二、定居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算,复员到大中城市,10周年以内,每年发放0.5个月,10周年以上,从第11年起,每年发放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一周年的按年标准计算。三、返乡生产补助费:返乡士官按月工资基数发放,军龄每满一年发放1、5个月。以当年标准为准。四、医疗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队以上机关批准,给予医疗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5、奖励工资: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6、住房补贴和公积金:退休后,按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约为1、6万元,中士约为2、7万元,上士约为4、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6万元。具体金额因个人军衔的工资等级而异。7、伤亡保险金:未领取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纳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予退还。8、退休医疗保险金:退休后参加医疗保险的,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士官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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