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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员补贴。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2.安家补贴。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3.回乡补贴。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退伍军人补贴政策如下: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优待养老金,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退伍军人原为部队成员,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保定地区可以电话免费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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