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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土地出让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就会终止,如果合同是一方违约解除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
《民法典》规定,土地出让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将终止。合同一方违约解除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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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合同终止赔偿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计算。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的,按实际损失计算。土地出让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认按一般的民事合同纠纷审理出让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涉及到具体的合同解除,原因不一,但依法可以要求退还土地出让金,也可以要求国土局承担占用此资金的利息;同时,如果本方违约的,定金不得要求退还,如有其他损失的,也应当赔偿。一、一般而言,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应为: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土地出让合同纠纷,一般是有余款未给付造成的。 1、在合同解除被认可情况下,国土局收回土地使用权和注销所发土地使用权证,用地一方收回出让金,均属恢复原状之性质; 2、这类合同一般有定金,此时国土局不退还定金,为执行定金罚则,具有一定的赔偿损失之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体现的是定金的制裁性质。 3、接受定金的一方虽有权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情况下不予退还定金,但对所收受的定金以外的合同款项,即其他的土地出让金,原则上必须返还,这是合同理论、审判实践一致认可的,是民法债法上的应有之义。三、任何地方土政策规定“出让金也不予退还”之说,都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事实上,用地一方在要求退还出让金时,还可以要求国土局应承担利息,此主张是合理的,此点并不因原告有违约行为而不存在,原告违约可另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的违约赔偿额可与被告应支付的占有出让金期间的利息相抵,不足部分再从出让金中抵扣。与此有关的是,执行定金罚则并不能代替违约赔偿。定金是一种担保方法,不具有补偿性,仅具有制裁性。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制裁和补偿手段,所以,守约一方在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偿付违约金,又要求执行定金罚则的,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相反规定,都应当予以支持。但定金罚则和违约金并用的结果以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
土地转让合同可以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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