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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合同不能取代土地证书。土地转让合同是经当事人友好协商,符合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协议的原则,土地证书是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证明持有人在一...
农村土地不可以永久性转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转包、互换和转让等方式流转,但土地的流转期限不能超过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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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三种方式。之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略作发展,将转让方式规定为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其它合法方法一般包括:1、买卖。买卖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最广泛的方式,以价格支付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的买卖。以下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讨论,其实也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的讨论。因此,转让可以分为两个概念。当转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时,它包括所有以权利主体变更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当转让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时,它与买卖有着相同的含义。还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是价格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买卖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价格的支付是平等的,而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格支付在前面,抵债视为已付价格。以交换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格,而是其他财产或者特定财产权。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以获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者特定财产权益。四、作价入股。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类似于买卖和交换。说类似于买卖,是因为土地使用权是作价的,作价就像买卖的价格;说类似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是用来入股的,得到的股票就像其他财产或者特定的财产权益。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合建和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属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钱建房的合作形式。为合作建房目的设立独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为股权;如果不设立独立法人,而是加名,甚至不加名,只按合建合同约定分配合作各方的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是房屋建成后的产权。原土地使用人因合建而分配产权后,虽然拥有部分房屋产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和公共面积的土地使用权,但不再拥有原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可视为一种特殊的交换形式,即用地人以部分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产权。赠与是用地人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以赠与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没有直接对价,不需要支付价款或提供财产权作为相应条件。然而,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可能会附加其他条件。例如,当土地使用者将土地赠与学校时,他们可能会将土地的使用限制在教育相关的目的上。当土地使用者是自然人时,土地使用者的死亡将使其继承人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用地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其合并或者分立也会导致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主体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继承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没有直接对价,但可能会有间接对价。比如在合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关系中,新公司继承了原公司的财产,也继承了原公司的债务。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可以通过承担原公司的其他债务来体现。
土地转让合同可以终止。一方可以与另一方协商终止,或者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终止条件发生后,将退出通知送达另一方,通知另一方终止土地转让合同。
农村土地不能转让,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者不能买卖土地产权,只能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出租或让渡土地使用权;也不能随意改变所属耕地的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征占自己所有耕地时,也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既然不能转让,那土地转让和土地承包的区别也就无从说起。至于土地转包法律是允许的。《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特殊民事权利进行处分,但承包人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对于农村承包土地转让合同,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备案;对于转让行为,需经双方签定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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