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般法院审理反不正当竞争的事,立足现实和与时俱进。立法是制订于过去而适用于将来的,法律不仅不可能穷尽当时需要调整的所有现象和情况,也不可能预...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的事,经济法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事,在各国或地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的国际立法文件中,一般条款的具体表述虽然形式各异,但其最核心的内容是诚实信用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看作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例如公平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维持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要求。因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构成了认定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有实质性的标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正当”性,主要就表现为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无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假冒仿冒、虚假宣传、诋毁商誉、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贿赂等,还是那些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实质都是与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原则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要求相背离。诚实信用由一般的道德规范上升到市场经济的法律原则,尤其是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条款的核心,从而成为确定竞争行为正当与否的最具实质性的要件,这体现了市场经济对某些基本道德规范内在的、更大的需求,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结果。美国法律哲学家博登海默在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时,认为存在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道德规则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则乃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他还特别指出,在不公平竞争法中,由法院和立法机构所进行的一些变革,必须归因于道德感的加强和精炼,同时伴随这些变革的还有一种信念,即商业社会必须依靠比道德谴责更为有效的保护手段,才能抵制某些应受指责的毫无道德的商业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可以从不同的层面进行理解。从法律的形式渊源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之别。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类似名称命名的成文法律,除了德国的立法之外。其他的如希腊191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奥地利1923年《联邦反不正当竞争法》、波兰1926年《制止不正当竞争法》和日本1934年《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等。
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上,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53人已浏览
407人已浏览
246人已浏览
38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