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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公布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规定,对于“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保护则强调仅在于制止“混淆行为”。新法的这些规定,对于“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的保护,究竟会带来怎样的影响?本文作者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法律规定的变化等角度予以分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敬请关注。 1993年9月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关于禁止仿冒行为的规定中,首先禁止的是“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由于我国早在1982年就颁布了《商标法》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这条规定似乎仅具有宣示意义。事实上,该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处罚。实践中,在已经存在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一般来说权利人也没有必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制止对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一直以来,学界流行的观点也常有这样的表述:在对商标的保护上,《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般法,而《商标法》是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因此必须优先适用《商标法》,甚至应排斥当事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注册商标的可能。于是,这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删除“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规定,似乎也是顺理成章的了。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过补充、修改、删减,在原有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以下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修订完善了混淆行为的规定。衔接《商标法》,删除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对此种行为可以适用《商标法》处理。删除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有关“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规定,对此种行为可以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有关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规定进行查处。扩大了受保护商业标识的范围,将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都纳入了保护范围。一般以被仿冒的标识在相关领域中有一定影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前提,在相关标识前增加了“有一定影响”的限定。对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作了原则要求:“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一般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的规定的问题,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写(胡康生主编)的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该法制定的时候,我国立法者已经注意到: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都有对商标保护的规定,都“不限于注册商标”,只要是“被人广泛熟悉的”或“相关大众所共知”的商标,都可以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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