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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
合同履行地管辖权如下: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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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实际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管辖权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当然有管辖权,法律规定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合同履行地以合同约定的履行为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房地产的,以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目标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算的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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