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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实际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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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划分各级法院或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劳动案件的职权范围,明确它们相互间审理的具体分工,称为管辖。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合同履行地管辖权如下: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3、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象为支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点;交付房地产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目标,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时结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4、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双方住所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处理方法: 1、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其他标的,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即时结清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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