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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不签字的,孩子可以在18岁以后再改姓。孩子未满十八周岁而改姓的,应当由父母双方共同进行更改,父母一方不同意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不予变更;...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但是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法条: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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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孩子本人的姓名权,夫妻双方只是以父母的名义代为行使这一权利而已。因此,姓名权的构建和行使无疑应当以孩子的利益为核心。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和抚养一方生活在一起。因此,孩子的利益和抚养人的关系十分密切。孩子的姓名直接关系到其身心健康。如果未成年子女和抚养人的姓氏不同,就往往会受到来自外界的“异样的目光”或者抚养人再婚后.面临一家三姓的尴尬,等等。这些问题都会给孩子的心理带来压抑感,从而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在孩子的姓名问题上,不存在夫妻任何一方的自己的利益。抚养人变更自己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并不侵犯另一方的利益。在我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是,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大多由母亲抚养,很多孩子很小时父母就离异了,母亲为了孩子不受周围人的歧视.心里健康.快乐成长.想给孩子改姓.到公安机关办理时非需男方签字,这就苦了女方和孩子了,男方多半不同意或为了面子心里同意也不愿意书面配合,这时权利和义务就失去了平衡,于是不公正便出现了。面对这样的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公安机关难道不应及时根据离婚后抚养方的需求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吗?!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适当形式确认:离婚后,抚养一方有权决定和变更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公安机关也应及时根据离婚后抚养方的需求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广大妇女和儿童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对方不承担抚养费可以经法院诉讼后强制执行。子女改姓名需要双方同意才能办理。
先到户籍科办理分户,把户口独立出来,然后,监护人凭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到派出所书面提出改姓申请,仅限于改成监护人的姓,不可以改成继父的姓。姓名权属于人身权利中的一种,公民改姓名无须征得别人的同意。但目前孩子尚小,还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力,这只能由孩子的监护人代为行使。孩子的直接监护人完全有权利为孩子改名改姓。待孩子长大后觉得这个名字不是他所希望的,他还可以再改,这是他的权力。派出所民警提出这种要求,足见其法律意识淡薄,以想当然办事。当事人可以要求他们出示相关的法律根据,如果他们拿不出来又拒不办理,可以先耐心的向他们讲清道理。如果还是不行就告诉他们,这样的话就要发生行政诉讼。相信他们不会为了这件事打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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