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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后,应当将材料报送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2、省辖市或县...
1、设计合同需要备案。当事人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到管理机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办理备案手续,或在设计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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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将材料报送到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省辖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合同及有关材料进行核验。符合备案要求的,在正式合同文本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合同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一式三份); 2、《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原件; 3、勘察设计合同正式文本(不少于三份); 4、勘察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中所列参加项目人员的近期社保证明复印件(近六个月内开具的社保证明均有效),对军队、高校或其它事业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复印件。 《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及社保证明(人事证明材料)原件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退还;对在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承接的项目备案时,《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只须在每年第一次办理备案时交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是的。一般安全监督备案后做(因为需要安全监督备案号)。携带质量监督备案登记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企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到建委质量监督科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必要时,设计合同备案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项目批准。取得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预审意见》。取得环保局《环境评估审查意见》。取得规委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规划意见函。取得建委的选址意见通知书。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招标方式通知书。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招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其他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在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不备案,虽然合同仍然有效,但如有争议,将增加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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