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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定后,应将材料报送到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承接工程设计项...
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后,应当将材料报送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2、省辖市或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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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将材料报送到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省辖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合同及有关材料进行核验。符合备案要求的,在正式合同文本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合同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一式三份); 2、《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原件; 3、勘察设计合同正式文本(不少于三份); 4、勘察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中所列参加项目人员的近期社保证明复印件(近六个月内开具的社保证明均有效),对军队、高校或其它事业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复印件。 《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及社保证明(人事证明材料)原件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退还;对在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承接的项目备案时,《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只须在每年第一次办理备案时交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是的。一般安全监督备案后做(因为需要安全监督备案号)。携带质量监督备案登记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企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到建委质量监督科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如果是住宅项目,设计合同无需备案。只要设计单位取得了中标通知书,双方按照中标通知书的标的额签约就行,不需要再去规委标办备案了。 如果是重大的公建项目,设计合同可能是需要备案。具体问一下当地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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