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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1、善意取得能不能对抗抵押担保,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2、如果抵押担保不需要登记的,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可以对抗抵押担保。 3、如果抵押担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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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事人以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类的抵押物种类包括: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4)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等动产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亦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办理登记,仍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及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等文件或其复印件。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商标法》并未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许可使用合同无效。另外,将许可使用合同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主要是为了第三人查阅,起到公示的作用,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该合同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在民法惯例上,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将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外,一般都将未依法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行为后果确定为不能对抗第三人。这样的处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无不利,也不影响行政管理机关追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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