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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日记当离婚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以起诉对方侵犯

2022-02-25
偷日记当离婚证据,属于侵犯当事人隐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可以起诉对方侵犯隐私。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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