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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作为经营者必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的具体责任如下:1、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接受监督2、必须保障消费者的人...
1.消费者购买了企业的产品就成为企业的消费者,从广义的意义上说整个社会成员都是企业的消费者,只不过有些是潜在的,有些已成为现实的。另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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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金融企业的客户不都是消费者,但大多数应该是消费者。 首先,将金融企业的客户纳入消费者范围是现代金融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 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出现有两个社会基础:一是由于科技的发展和专业分工的加强,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专业知识、交易能力和认知条件明显不对称,导致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权利容易被经营者侵犯;二是依靠传统的法律公平理念和法律制度,难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采用倾斜保护的新法律理念和制度,才能有效实现对消费者的公平保护。 早在20世纪60年代,随着消费信贷等银行业务的快速增长,将客户纳入消费者保护范围不仅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促进金融业增长的基本条件,逐渐被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所确认。《贷款诚实法》、《公平信用报告法》等美国联邦金融法对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有着广泛的保护,涵盖了大多数金融服务领域,包括贷款、收费、借记卡和信用卡、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资金交易、存款账户交易、机动车租赁、抵押和住房权益贷款、信用额度等无担保信用等。2000年,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明确将为消费者提供适当列为监管目标。2006年英国修订的《消费信贷法》进一步完善了消费者保护机制。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金融业已经从单一的银行存取款延伸到支付、融资、理财、投资等一体化交易,金融领域出现了大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做法,如风险信息披露不足、理财产品收益率片面夸大、产品安全提示不足、信用卡合同(章程)条款明显不公平、诱使消费者不理性消费等,2006年ATM跨行查询收费事件和2007年跨行通存通兑收费事件都是典型案例。 在这种现实条件下,法律中使用的存款人保护、被保险人保护等概念已经不能满足保护金融企业客户合法权益的需要。将金融企业客户纳入消费者保护范围,不仅是法律构建公平正义金融秩序的需要,也是保障我国金融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其次,金融企业的许多客户具有法律意义上消费者的基本特征。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通常是指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生活消费需求服务的主体。根据我国相关立法精神和法理分析,确定金融企业的客户是否属于消费者有两个基本标准:一是必须是自然人,一般来说,自然人以外的客户不属于消费者;第二,必须为生活需要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企业的服务。 根据这两个标准的分析,虽然金融企业的客户不同于普通商品的消费者,但许多客户仍然具有消费者的特点:一是金融企业的客户大多是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第二,相当一部分客户在银行存款,购买理财产品或申请贷款。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这些行为已经成为自然人生活的一部分。 因此,自然人进行的这些活动应该是为了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消费行为。 第三,金融企业的客户投资者性质不能否定其消费者身份。 传统上,金融业务基本上是融资活动,具有明显的投资性质。即使是个人存款,银行也必须向存款人支付利息。因此,有人认为金融企业的客户是投资者,而不是消费者。
可以向合并后的新的餐馆要求其承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基于法律明确规定,因此,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餐馆不能以合并来推卸责任,消费者可以向合并后的新的餐馆要求其承担责任。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因此,消费者可以以合并后的餐馆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国家鼓励和支持所有组织和个人监督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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