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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侵犯。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女性有单独终止...
您咨询的事情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生育权。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而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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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怀孕后是否生育应当由其本人来决定的。也就是说,妻子未经丈夫允许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如果因为生育问题致使双方感情破裂,男方所提的离婚要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如果男方因此而要求女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或者在分割财产时对男方有所倾斜,由于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做了流产手术,虽然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但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丈夫不能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生育权,只有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但丈夫的生育权更多地依赖于妻子而完成,妻子为怀孕、分娩要承担更多的生理风险和心理压力,因此,生育权的特殊性质决定了生育的决定权应当赋予女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不侵犯丈夫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作为其他民事权利,需要妻子自怀孕起到胎儿出生这一段时间内的自觉自愿配合才能完全实现,但女方是否愿意继续孕育胎儿涉及女方的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属公民基本权利。当其他民事权利和基本民事权利相冲突时,应当根据法益均衡、法益价值的原则,倾向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妻子怀孕后私自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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