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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每个使用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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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需要将童工送回去。如果逾期不将童工送回去,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需要将童工送回去。如果逾期不将童工送回去,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由于非法用人单位与被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不确定为劳动法律关系,本文采用因工受伤事故(含职业病)和被用人单位的概念,而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工伤事故和劳动者,旨在探索非法用人单位与被用人单位法律关系的本质。根据《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非法用人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根据2003年3月1日实施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分析,非法用人单位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应当取得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应当依法登记、备案但未登记、备案的单位;(2)已办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三)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被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形式要求的,即未依法成立,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为非法用人单位。从这个判断可以得出结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未取得授权委托的分支机构,以及超范围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非法用人单位。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非法用人单位与被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是无效劳动关系,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可以是雇佣关系。因此,非法用人单位与被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是无效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竞合。这一法律关系竞合的定义对于明确非法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充分保护被用人单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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