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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业务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在醒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及服务需求,制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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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和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供养、托养、照料、康复、辅助性就业等相关服务的机构。属于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中内设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残疾人条例》、《学校暂行规程》等规定的残疾人机构不适用于本办法。
全国31个省级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地(市)级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县(区)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辅助器具服务站已形成服务体系,为肢体、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等各类残疾人提供知识宣传、信息咨询、辅助器具评估适配、适应性改造、使用培训、辅助器具改造、服务介绍等综合服务。了解全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和特点,联系方式可通过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网(http://www.cjfj.org)查询。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机构,接受劳动部门的业务指导,是国家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组织残疾人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如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二是为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为其招聘残疾人提供便利。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机构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以下服务:(1)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2)组织残疾人职业培训;(3)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培训、求职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4)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5)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此外,受劳动保障部门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失业统计;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也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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