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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 2、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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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1、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 2、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 3、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 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 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 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 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 8、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
社会信用丧失是企业逃避银行债务的主要原因。社会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方法有很多,但最基本的是法律和道德,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这种有限的补偿就是道德。在商业行为中,商业道德一直是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标志。诚实、信守合同一直是商品经济和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标准。在中国社会,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和完善,少数企业或经营者在利益的驱动下逃避银行债务,主要表现为:一是企业逃避银行债务增加了企业净收入;第二,企业有机会逃避。首先,由于目前的管理体制,发现逃废的可能性极小;其次,目前很多行为没有处罚规定;第三,即使发现逃废,由于执法不严,很多构成犯罪的行为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地方保护主义是企业逃避银行债务的保护伞和催化剂。逃避银行债务的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他们的行为得到了地方政府和政府控制下的一些机构的支持,有的甚至直接用维护群众利益、保证地方稳定的口号进行,难以发现和处理。(3)银行管理不善为企业逃避银行债务提供了机会。为了防止不良资产的出现,银行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效果并不大。主观原因值得反思:一是银行贷前审查制度重形式轻实质,不起预防作用;二是银行贷款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银行和企业在订立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时,会要求企业在规定中履行重大事项的及时告知义务,但如何履行义务没有约束或约束,但大多以企业单方面报告为准。银行对企业贷款后的情况知之甚少或不是实际情况,缺乏有效的自我监督措施和监控体系。
抵制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对策:通过协商、诉讼、仲裁申请等法律手段及时追回债务;要求企业向银行提供一定的抵押物作为担保;或者通过依法行使撤销权来保护银行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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