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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以下行为被视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1、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2、通过非正...
抵制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对策:通过协商、诉讼、仲裁申请等法律手段及时追回债务;要求企业向银行提供一定的抵押物作为担保;或者通过依法行使撤销权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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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债权银行同意,通过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挂银行债权。;2、通过异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银行债权被悬空;3、通过转账和多头开户,故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管,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办理担保手续;5、未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抵押(质押),导致银行债权抵押(质押)悬空;6、隐瞒影响银行债务按期偿还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态;7、拒绝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8、不还债,拒绝签收银行催债文件;9、其他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
企业逃避金融债务的主要方式如下: 1、建立企业重组监控、逃废债务企业名单、财务债权管理责任等制度; 2、完善客户开户、贷款等服务的信用审查制度; 三、其它方法。
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主要原因是:(1)信用体系不健全。首先,一些借款人的信用观念十分淡薄,在一定程度上讲,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信用经济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国内某些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这必然导致一些企业受自身利益驱动而出现赖账、逃债等不良现象,长期逃废债务行为得不到纠正和制裁,助长了借款人的投机意识;其次是借款人还不上,银行帮不上,形成“恶性循环”。一方面,借款人债务过重,经营困难;另一方面,银行对拖欠债务的借款人不敢再提供信贷支持,难以帮助借款人减轻负担,二者形成矛盾。(2)规范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如:在近几年来的企业改制中,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配套和不完善,造成对企业改制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从而导致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正当权利不能充分行使,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3)商业银行维权不力。一是内控机制不完善,在贷前审查、贷款合同签订、贷后跟踪监督等环节存在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措施不执行、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二是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有些抵押贷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切合实际,造成抵押无效或抵押难以实现;三是在追缴逾期贷款时,不能正确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银行债权;四是在参与借款企业的改制中没有很好地将债务落实到改制后的企业中,使债务悬空。(4)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和部门领导在处理企业与银行的关系时,片面地认为银行是国家的,甚至鼓励企业采取“假破产”等各种手段来逃废债务。有的还公开干预法院独立审判,致使企业大肆逃废银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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