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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被强制执行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
法人被强制执行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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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位申请执行是股东代表诉讼的自然延伸。若公司怠于履行胜诉权,小股东经股东代表诉讼取得的合法权益难以获得兑现。如若不赋予条件适当的股东以代位申请执行权,则不符合公司法的立法初衷,难以保护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因此,当公司怠于主张权利时,适格股东可代位申请执行。
法人被强制执行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强制执行没有次数限定,只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限制。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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