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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被强制执行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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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强制执行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加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作为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者依照公司法规定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即转让股权。申请变更的,应当增加原股东或者依照公司法规定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要看具体情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公司欠债不还的,应由公司承担债务,但如果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等情形的,可以追回股东为被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执行主体的追加,主要是被执行人即义务人的追加,指在执行程序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主体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而将与被执行主体直接相关联的其他主体依法裁定增加为被执行主体,与原义务人共同承担履行义务责任的制度。 原则上股东是在其出资限额内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等情形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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