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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强制执行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加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作为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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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无财产清偿债务,如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可以裁定追加、变更该瑕疵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瑕疵出资股东已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后,不得裁定重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我的理解是:公司法以及相关条文对此做出明确规定的话,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如果公司法未规定的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当然前提是公司的决议是合法有效的。所以说是需要按具体情况来看的,但是一般这种情况似乎不常见,因为如果是出资的问题的话,可以通过违约责任的追究或者是取消股东资格来解决的。如果不是出资的话,构成侵权的按侵权进行,如果此股东是公司的管理者,则由公司法的高管责任等来处理的。或者您详细情形,我给您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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