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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在公司登记的辖区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构成以下情形之一的,才需要在经营活动的发生地设立分公司: 1、以公司在登记地以外的机构的名义对外签...
注册公司在公司登记的辖区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构成以下情形之一的,才需要在经营活动的发生地设立分公司: 1、以公司在登记地以外的机构的名义对外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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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在公司登记的辖区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构成以下情形之一的,才需要在经营活动的发生地设立分公司: 1、以公司在登记地以外的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没有经营资格的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2、在公司注册地以外从事生产、加工、包装、装配等生产活动的; 3、需要在公司注册地以外向购房者开具发票的; 4、需要在公司注册地以外设置收款柜台收款的; 5、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库房或柜台向购买者交付商品的; 6、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核算收人和支出的财务账目的。
注册公司在公司登记管辖范围事的经营活动构成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在经营活动发生地设立分支机构:(1)以公司注册地以外的机构名义签订合同的,不合格的机构不得签订合同;(2)从事公司注册地以外的生产、加工、包装、包装等生产活动;(3)需要在公司注册地以外向买方开具发票的;(4)需要在公司注册地以外设置收款柜台收款;(5)需要在公司注册地以外设置仓库或柜台向买方交付货物的;(6)需要在公司注册地以外设置会计收款人和支出的财务账户。
注册公司在公司登记的辖区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构成如下情形之一的,才需要在经营活动的发生地设立分公司: (1)以公司在登记地以外的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没有经营资格的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2)在公司登记地以外从事生产、加工、包装、分装等生产活动的; (3)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向购买者开具发票的; (4)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收款柜台收款的; (5)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库房或柜台向购买者交付商品的; (7)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核算收人和支出的财务账目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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