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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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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所采取的避险行为必须是当时情况下迫不得已而为之的,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然后更重要的标准是,采取避险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必须小于发生的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采取避险措施后造成的损失,比放任危险发生造成的损失还要大时,就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该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作为紧急避险行为以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尺度,如果没有超过因该不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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