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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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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该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作为紧急避险行为以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尺度,如果没有超过因该不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所采取的避险行为必须是当时情况下迫不得已而为之的,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然后更重要的标准是,采取避险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必须小于发生的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采取避险措施后造成的损失,比放任危险发生造成的损失还要大时,就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紧急避险是指什么?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二、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如何理解?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是指行为人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超过了使受到正在发生危险的合法权益免遭损害所必需的强度;二是在客观结果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在紧急避险情况下,损害尽可能小的合法权益去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是紧急避险的目的所在。只有牺牲较小的权益保护较大的权益,对社会、国家和人民才是有利的。如果本末倒置,因小失大,避险是为了保护较小的利益,而牺牲了较大的利益,这种紧急避险就超过了必要限度。在这种情况下,紧急避险不仅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而且由于其所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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