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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开范围是除以下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
行政处罚的范围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秩序,但不构成犯罪,不超过调查期限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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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予网上公开: 1、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省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适宜网上公开的。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
为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案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案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法律、行政处罚立卷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案卷的立卷、归档和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卷是价格主管部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施、设备,做好行政处罚案卷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行政处罚案卷的立卷、归档和利用;价格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对案卷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检查(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销案决定的案件,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卷。 第二章立卷 第六条承办案件的检查(调查)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立卷责任人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销案)后三十日内完成立卷并移交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案卷管理人员。 价格主管部门的其他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对立卷责任人的立卷工作予以配合,不得将其掌握的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销毁、隐匿或者据为己有。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卷由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入卷文书材料以及卷内备考表组成。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附表20),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附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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