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质监局是产品质量鉴定机构之一。 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能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提报下列材料:(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技术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是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时,按规定向被检单位收取的费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的收取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务院委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下达监督抽查任务,由任务下达部门拨给检验经费,监督检验机构不再向受检单位收费。另一种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安排的经常性的监督检验任务,受检单位要按规定交纳检验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历来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行业归口单位自行制定的。但由于原则掌握不一,收费际准相差悬殊,乱收费现象较严重。1988年4月25日国家标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就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和部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发出通知。通知规定了检验成本为材料费、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管理费四项,并明确了成本各项目所包含的内容以及检验成本的计算办法,即:检验成本=(材料费+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费)X(1+15%)
一是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和村镇工程质量监督。从我县近年来工程质量监督的实际情况来看,今后要特别注意加强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以人为本,逐步减少或根除工程质量通病。具体来说,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的监督,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指导,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质量通病,尤其是住宅质量通病,直至根除;要进一步突出重点,着力解决住宅工程裂缝、渗漏、空鼓、起砂、脱皮、室内标高、几何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寻求工程质量通病特别是住宅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二是坚持城乡统筹,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指导。二是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根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特别是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之一。从我县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建设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不够规范,特别是工程建设程序执行不严格,监理单位工作不到位,检查不严格问题突出,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加强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应是我们的当务之急。在监督建设单位质量行为方面,要重点加强对工程建设程序实施的监督,特别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程序、施工许可证办理和竣工验收备案。从目前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来看,个别建设单位在实施工程施工程序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尚未达到100%的要求;施工许可证滞后的情况时有发生。在监督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方面,要重点加强对是否严格执行监理规范、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工作是否到位、材料和程序的严格监督。从我县实际情况来看,监理单位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时,仍存在人员素质低下、行为不规范、工作不到位、控制不严等诸多问题。今后,我们的质量监督部门必须以监理单位的监督为重点,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处罚的要提出处罚建议,整改的要督促整改到位。三是切实加大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规定的监督。强制性规定是国家技术法规,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格执行强制性规定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目前,我县严格执行强制*条文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据统计,近年来连续五次工程质量检查发现,近30%的问题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切实加强对强制*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今后,在强制*条文监督中,要注意加强施工,掌握和指导监理单位执行强制*条文,促进施工,监理单位正确执行强制*条文;同时,要加大查处力度。违反强制*条文的,能够整改的,要坚决整改到位,处罚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答: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3人已浏览
421人已浏览
377人已浏览
42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