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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把你兄弟承认第三层楼房是你建造的这件事,以录音等证据形式固定下来,即使他不承认材料是你买的,毕竟还承认了是你建造的。 第二,尽量收集一...
我于1996年同本村村民(但不属同一小组)签订土地互挨协议共同建房,每人上下二间,当时靠我这边多一间房的地坪,对方那边上下二层多50平方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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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农民自建的低层住宅的含义和《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是指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物,反过来说,如果建筑不被认定为底层建筑,则双方的关系可能被认定为承揽关系,房主作为定作人由于选任方面有过错(即由于施工队没有相应的资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但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范围内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方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及赔偿损失的,或者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办理相关过户等手续的,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或合同双方交付完毕之日起超过两年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2、农村宅基地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于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具体如下: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和邻里发生矛盾纠纷后,建议尽量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寻求第三方(村委会等)居中调解,也可以在搜集相关证据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诉讼往往会彻底伤了两家的和气,除此之外还要消耗部分时间、精力及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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