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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凭证是指在信用活动中产生的书面凭证,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债务凭证存在于各种信用形式中:在商业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商业票据,如商...
债务凭证和债权凭证的区别 1、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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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中止与债权凭证的区别从自身具有的功能上讲,执行中止是执行过程的一种中断措施,自身具有独特的法律意见,首先,从法院职权来讲,执行中止是法院执行机构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它保护了申请人的执行时效,也保护了被申请人最基本权利。债权凭证第一是证明债权存在,这是债权凭证的首要功能.第二,终结执行程序。由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已经启动或者即将启动的执行程序中,即使执行机构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债权人的债权也不可能实现或者不可能完全实现。于是,执行机构在发给债权人书面凭证的同时终结执行程序,防止国家权力资源的浪费。发给债权凭证并及时终结执行程序,体现了民事执行的高效原则。第三,中断执行时效。执行程序因执行机构发给执行凭证而终结,民事执行的时效也因此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从上述功能作用来看,债权凭证似乎比执行中止具有更大的作用,但从法理上讲,债权凭证这些功能是不能实现的。二、什么是债权凭证在民法上,债权凭证是当事人主张债权的重要证据。但是债权凭证一词用于法院执行程序,在我国还没有先例。综合实践中的运用,我们可以认为,所谓债权凭证制度,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采取措施,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案件终结并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近年来,各地法院普遍存在执行难、出现数量惊人的执行积案、陈案,引起了当事人的广泛不满,为此,各地法院都在探索能够减少积案、提高执结率的方法。于是有人借鉴台湾司法制度中强制执行法规定的再执行凭证或权利凭证制度,提出了这种发放债权凭证的方法。即在案件暂时无法执行的情况下,例如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将案件的债权登记于特定格式的文书上发给当事人以证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该执行案件可以被法院认定为终结。一旦当事人发现了执行线索,可以立即凭该债权凭证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的终结执行6种情形中第1、5两种情形终结为个别程序的终结。个别程序的终结是允许债权人申请再执行的,因为个别程序的终结只是终结依申请而启动的特定执行程序,而非执行依据的彻底终结。执行实践中,确实存在有的被执行自然人因暂时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但不排除被执行人今后接受了赠与、遗赠和继承等又恢复了偿债能力。因此,发放债权凭证的执行案件,可以作为个别程序的终结对待,原执行依据消灭,根据既判力、既执力的扩张而赋予新的执行依据,这就是债权凭证。允许有条件地根据新依据再申请执行,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债权凭证申请再执行与现行法律规定也不冲突。《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6条又规定:"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219条所定期限的限制。"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私法上的强制执行请求权,法律是给予绝对的无期限的保护。 债权凭证则较好地解决了《民事诉讼法》上终结执行与继续执行的矛盾问题。终结执行是原执行依据的消灭,继续执行则是依新执行依据启动新的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的内容即是实施债权凭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各种信用形式存在债务凭证: 在商业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商业票据,如商业本票、商业汇票等;在银行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银行券、银行票据和各种形式的银行存款凭证; 债务凭证在国家信用中表现为各种期限的国库券; 在消费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各种抵押凭证。 此外,债务凭证还包括国内市场的市政债券、公司债券、国际市场的外国债券、欧洲债券等各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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