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实体上的弊端 (1)债权凭证制度缺乏法律和理论依据。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均无债权凭证的规定或有关精神。债权凭证制度是一种案件终结执行的制度。 同样债权凭证亦缺乏理论依据。我国民诉法关于法律文书的称谓有着严格的界定,各种法律文书都有特定的含义。判决书解决实体问题,裁定书解决程序问题,决定书解决其它问题。债权凭证的出现从理论上打乱了法律文书的体系,使法律文书的内涵出现混乱。有一种意见认为债权凭证的性质属公证文书,但法院作为公证文书的发放主体更是值得怀疑。因此债权凭证亦没有理论根据。 (2)债权凭证剥夺了当事人依法享有主张利息的权利。 2、程序上的缺陷 (1)债权凭证的发放缺乏应有的程序。 (2)执行期限自相矛盾。首先,实行债权凭证的重要目的就是要提高执行效率,但债权凭证制度规定债权凭证的发放条件之一是执行期限届满,人为降低执行效率。其次,我国执行法律要求执行案件必须在执行期限届满前执行完毕,而债权凭证却要求等到执行期限届满后再行发放。债权凭证制度的实施严重违反执行期限。 3、债权凭证制度的实施产生的不良社会效果,表现在三方面: (1)债权凭证没有改变人们对法院出具“法律白条”的认识。 (2)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3)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诉讼成本。
债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是投资者和发行者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凭证,它表明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作为法律凭证也不能单纯这样说明,因为即使债券形式上来看是真实与合法的,但是能否作为法律凭证,并且具体是否有效还要确定这些票据与所需要证明事项的关联性。
一般债权债务凭证就是以个人名义进行贷款借款的行为就属于个人债务的范畴,个人债务一般都是通过书写借条收条的形式形成的,但是只有符合规定格式的借条欠条才能作为收取欠款的法律凭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3人已浏览
2,824人已浏览
206人已浏览
23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