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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城市土地使用税纳入营业税及附加科目。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
从2016年5月1日起,土地使用税执行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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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2016年5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2、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1、从2016年5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2、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土地用途及土地的情况可分别考虑:无形资产、待摊费用、在建工程。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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