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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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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未达到以下要求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一)选址意见书自取得之日起满一年,建设工程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满一年,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满一年未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者开工建设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表;(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序方案;(四)竣工测量成果资料;(五)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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