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
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未达到以下要求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因土地整治、道路建设或者其他项目建设需要,对村庄进行整体搬迁并新建村民住宅,且需要使用农用地的,按照下列程序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使用性质及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二)村(居)民委员会持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核定意见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手续;(三)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报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四)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对村民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据测绘成果绘制的现状地形图,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乡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二)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乡和村庄规划的要求和项目性质,核定用地位置、使用性质及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核定意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手续、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二)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三)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四)组织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备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35人已浏览
3,561人已浏览
606人已浏览
14,21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