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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不得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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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是国家进行专营管理的产品。《食盐专营办法》规定: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购进食盐,并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销售食盐。但是,“规定的销售范围”究竟是否按照行政区域划分,我查遍了关于盐业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尚未查到具体规定,有可能是国家盐业管理部门在其文件中规定的。因此,建议您向什邡县盐业局(公司)咨询,看能否查到其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
未加碘食盐销售的处罚依据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根据相关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风险提示: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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