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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证转一个人办理为夫妻俩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上住房三证,一起到房管局,咨询办理夫妻住房更名手续,重办一方名义房产证,就...
我认为,你们这个合同无疑是有效的。但是房屋产权目前还属于对方。这件事情你只有到法院去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我认为你是有相当大的胜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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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根据约定内容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约定的,夫妻一方购买的,不属于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是指婚前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婚前出资购买房屋,完成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性要求,婚后办理房屋产权证,只给予房地产外部证明,婚后办理的产权证不是共同财产。
婚前购买的房地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赔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确定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现在尚不清楚2004年的房产证上到底共有人是几个?是你们夫妻两人?还是你们夫妻加上岳母一共三人?房产证上登记的共有人各自的拥有份额是多少? 2.在法律上,办理2004年的房产证之前,房屋产权在性质上属于妻子的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属于妻子与岳母的共同财产,以证据为准。但办理房产证之后,写上了你的名字,就相当于妻子把房产的部分份额赠予给了你(份额以房产证登记为准),或者相当于妻子与岳母把房产的部分份额赠予给了你(份额以房产证登记为准),你所得的房屋产权份额是赠予所得,而不是婚姻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收益。 3.岳母在行政法律程序上可以主张房屋产权登记错误,但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引发的行政纠纷,是岳母与行政机关之间行政管理关系,应该由岳母通过行政纠错程序找行政机关解决,或者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找法院解决,与你无关不应该找你; 岳母在民事法律程序上可以主张你妻子无权处分了房屋产权,把产权人登记成你的名字让你拥有房屋产权份额。但这需要岳母一方自行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的主张,实际上,房屋登记过程并不是儿戏,登记过程中所需提交的众多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一般是足以反映事实真相的。加上你所描述的案情,在办理房产证之后已经经过了将近7年的时间,岳母才就你妻子无权处分的行为提出异议。如果岳母一方要证明其主张,无疑是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来对上述疑问做出圆满解释的。 4.法院是否会做出对你有利的裁判结果,这个不是我能分析判断的,现实中法院做出裁判所依据的不仅仅只有法律规定,还可能会考虑其它的现实因素。 以上只是我个人的根据你所描述的案情进行的简单理论分析,仅供你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实际的办案指导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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