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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四个月前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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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向用户供热。 我国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同时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供热企业不得拒绝用热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请求,也就是热力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向用户供热。
热力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向用户供热。 我国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同时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供热企业不得拒绝用热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请求,也就是热力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向用户供热。
《市供热用热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第21条规定:“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更名手续;有用热费用未结清情形的,变更双方应当到供热单位结清费用。”根据此条款规定,你应同原房主一起到供热单位结清拖欠的采暖费。另根据第28条“本条例实施前,用户拖欠用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可以按照原供热用热合同约定加收违约金。但是,每年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一个供热用热期用热费用的百分之三十,累计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累计拖欠的用热费用”的规定,供热单位收取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欠费总额(即9000元左右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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