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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向用户供热。 我国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同时规定,供用水、供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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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一)未分户供热用户;(二)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三)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设定限制停热条件。
供电公司不可以拒绝向公民供电。 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民法理论,供电公司、供水公司以及运输公司等有应公民等相对人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或者是向公民等相对人发出要约以订立合同。因此,供电公司不可以拒绝向公民供电。
可以起诉的,但一定要保留证据才行。按照黑龙江省供热条例的规定,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由此,你们是不应当缴纳热费的。解决方式:一、找供热主管部门;二、起诉供热公司违约,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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