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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公司拒绝签订供用热合同,是否合法?应该如何保障住户用热权利

2022-01-24
根据现行《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起止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因此,该供热单位拒绝与住户(热用户)签订书面合同是违反规定的。其次,该住户反映无书面合同无法保障其用热权利的观点,是合理的。依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另外,根据《办法》第三十九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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