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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向用户供热。 我国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同时规定,供用水、供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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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用户可以依法与供热单位解除供热合同。(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四)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五)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六)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七)供热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和要求,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八)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影响公共利益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对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供热项目,供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供热管理应急预案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对于用户与供热单位依法解除供热合同的,用户通过市场机制重新选择供热企业。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弃管供热的资产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供热合同,属于使用合同,如果是一手房,应该是与房主签定;如果是租房,仍然是与房主签供热合同,但实际供暖费是居住人承担,房主找居住人协商;您的情况:二手房已经过户,供暖也已经过户,那么,之后的借暖合同,会与新房主签定,供暖费也由新房主承担;之前此房欠的供暖费,热力公司应向原房主追讨;但如果您买房后没有将供暖过户,您欠费,热力公司也还会找原房主追讨。
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应当在每年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供热单位与新建房屋用户应当在房屋交付用户使用时签订合同,供热单位与既有用户应当在用户交纳热费时签订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用户更名的,原用户应当在办理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双方约定由新用户结清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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