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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办理入...
供热合同,属于使用合同,如果是一手房,应该是与房主签定;如果是租房,仍然是与房主签供热合同,但实际供暖费是居住人承担,房主找居住人协商;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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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起止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因此,该供热单位拒绝与住户(热用户)签订书面合同是违反规定的。其次,该住户反映无书面合同无法保障其用热权利的观点,是合理的。依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另外,根据《办法》第三十九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
企业对外合同,应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另外执行企业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对外签订合同的,对企业也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供热公司在08年与原房主签订的合同,你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不能约束你,在你与原房主未就采暖费事宜有过约定的前提下,供热公司无权向你追讨,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收取你的采暖费和与你签订采暖合同。 2.你没有义务去追讨08年的采暖费,这是供热公司与前房主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3.如果因此造成你的欠费,这是供热公司的责任。录音的合法性有争议,但是如果没有其他有力证据的前提下,录音证据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你也可以找个证人作为证明(最好不要是你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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