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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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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房屋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是以办理了过户手续,或者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取得产权证书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为认定条件。
房屋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就生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俩是姐夫舅子关系从2010年3月至2011年11月两年合伙搞工程,开始两人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只是口头协议两人各50%两人一直在搞工程,我负责干工程,他负责结账进料签合同外面的事,工程结束后我多次催促把两人的帐算完,他以外面的帐和甲方的结算没有搞完为由一直拖到产生矛盾,在2012年年底跟甲方搞结算时双方发生矛盾(原因是在结算过程中几次回避我,我向甲方提出暂不付款,我并且写了书面因果,但甲方最后还是把款支付给他,因为合同是她签订的,甲方不认我为由,)甲方付款后我几次要求俩人算账或者给我分钱,直到去年腊月二十二他叫了他的几个朋友提出叫我少拿一些钱,我说为什么,他说他签的合同他的责任大,第二他投资多(投资方面,工程开工我拿了1万,当材料款超过两万时我提出回去拿钱时,他说咋俩姐夫舅子谁是谁,我先拿一点,甲方很快要付款,你把工程操心好,因为工程特忙),我没有答应他的要求,我是说咱俩把帐算完各50%后,因为你跑外面肯定多花一些,你可以多拿一点是有数的,今年多次要求算账要钱,因没有时间和他的账户叫法院封掉为由,帐没有算,钱没有要上,现在赖账说工程是他一人干的,跟我没有关系,和我们一块搞工程的都知道是我俩在合伙,马上面临年底甲方要支付剩余的工程款,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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