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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
企业重组资产重组的处理是应该按照当事人资产情况来决定的,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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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是否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房地产,不征收原合并各方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合并后的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合并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派生方、新设方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股东将持有的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合并时,被合并方将房地产转至合并方时,被合并方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分立时,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原企业转让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1、基本原则 ?评估方法选择是否得当 ?是否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 ?评估参数选择是否得当 ?不同评估方法下评估参数取值等是否存在重大矛盾 2、收益现值法 ?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合理性 ?对未来收益的预测是否有充分、合理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对细分行业、细分市场的历史、现状及未来进行严谨分析,所作预测是否符合产品生命周期曲线、是否符合超额收益率等通常规律(例如,特定公司或产品在较长周期后难以再获取超额收益);未来收入是否包含非经常性项目;未来收入增长是否与费用增长相匹配等
资产重组审查报告需要进行严格的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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