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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怎么认定?本罪与犯罪集团界限本罪的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淫的过程中通常采用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因此在触犯组织卖淫罪的同...
1,涉嫌组织、强迫、引诱他人卖淫罪。 2,《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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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强迫卖淫的;(五)强迫卖淫者受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活动进行了依法处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通过招聘、雇佣、集合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的数量和规模,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第二条组织他人卖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卖淫人员共十人以上的;(二)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和严重性病人员共五人以上的;(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第三条在卖淫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员有强迫、引诱、容留或者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但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从犯论处。在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清洁工、收银员、保安等。,从事一般服务和劳动工作,只领取正常工资,没有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通过招聘、雇佣、诱惑、容忍等手段,收集和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引诱、容忍、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或者为卖淫者与卖淫者牵线搭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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